日前,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1月2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相关解读,那么深圳的垃圾分类有什么的特点呢?
操作层面:
1.分类标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其中: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这与2019年10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保持一致;此外,还在国家标准对“可回收物”的范围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具、电器电子产品,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种类更为完整,对分类投放的操作更具有指导性。
2.投放操作。《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家庭厨余垃圾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拆袋投放”);《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或者销售至欠发达地区,危及群众身体健康;《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此项规定在国内其他城市通常要求的日产日清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3.楼层撤桶。《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楼层撤桶”)。深圳于2013年起首先在国内试行此做法,多年的经验表明,进行楼层撤桶、实行集中投放是有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条件,国内其他城市也在实施过程中借鉴了此经验做法,深圳在法规中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属于国内首创。目前,全市3508个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已经全部完成了楼层撤桶。
制度安排方面:
4.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为了建立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末端处理系统,避免因资金、土地供应不足造成处理设施落地难、建设难,《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应当分别纳入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5.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了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此规定对深圳目前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制度予以了完善,改为垃圾处理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能够通过经济杠杠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未来计划借鉴台湾和韩国的做法,推行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模式。
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分类要求。在《条例》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条例》应当要求大型活动的承办方对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作出合理安排。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
7.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小区居民分类参与率低、精准率不高,是困扰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的头号难题。深圳从2018年开始,通过在住宅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安排志愿者定时定点督导,小区居民的参与率和准确投放率持续提升,形成了“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督导”模式。为了将这一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同时兼顾不同群体的居民的投放需求,《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8.纳入物业管理合同。为了有效推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的同时,又通过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和保障,《条例》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条例》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9.建立垃圾分类激励机制。为了推动市民养成良好习惯,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草案在制度约束的同时,还对建立激励机制提出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为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主管部门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志愿者中选聘社会监督员。
11.参加活动抵扣罚款制度。2015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此项规定在北京、宁波等城市的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借鉴,我市继续保留此项规定,并对社会服务的形式进行了明确。《条例》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依照规定被罚款的个人可以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抵扣罚款。
源头减量方面:
12.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在2015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中,尚未对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出具体要求。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采购提供内部办公场所的一次性杯具,集中用餐的,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旅馆业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13.设立垃圾减量日。通过设立特定活动日,集中开展相关活动,更有利于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宣传教育,引起更多社会关注,推动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在总结我市自2016年以来开展“光盘行动”、设立“光盘日”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每年11月8日为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源头限制或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培育城市文明理念。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垃圾减量日组织开展垃圾减量宣传教育,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减量体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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