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打通规范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发布日期: 2020-09-02 15:25:1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记者 胡亦心)广告一头系着亿万消费者,一头连着亿万市场主体,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有效保护。9月1日,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据介绍,此次新《条例》是2008年《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出台后的首次大修,对于适应行业发展,打通规范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起到重要作用。

原《条例》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要

浙江是互联网大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广告比重的大幅上升,广告市场格局发生深度调整,互联网广告份额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违法广告频发的问题。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显示,查处的广告案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已占近80%。

互联网成为违法广告多发重点领域,与法律层面对具体行为规范的滞后与缺失密切相关。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浙江省广告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浙江省各地在广告管理上的一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和提升。

据悉,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工作,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并于2020年列入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由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起草和提请审议。

据介绍,修订后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共40条,与原条例51个条文相比,删除31条,修改20条,新增20条。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而是聚焦群众关注而广告法又尚未解决的热点问题,以及对广告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特别就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金融广告、游戏广告、电视开机广告等与健康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等重点方面,作出了补充和细化规定。修订后的《条例》不再分章节,做到一个条文解决一个实际问题。

此外,《条例》审慎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规制范围和尺度,平衡好消费者与广告经营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既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规制影响经营者、广告相关产业创新创造活力。

如: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规定的户外广告核准登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布网络广告经营登记、省外审查批准广告到本省发布前备案、新闻媒体广告收费标准备案、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发布广告备案等五项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行政许可类事项。

细化认定标准不再“一刀切”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对绝对化用语不再一刀切,广告禁止用语认定更符实际,如使用“首家”“最早”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等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等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使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一般不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

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情形上,新《条例》列举了对商品或服务片面宣传或对比、以歧义性语言宣传、将特定条件下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宣传等四类情形,四类情形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此外,新《条例》对问题突出的重点类型广告管制更为严格,特别规定了八类问题突出重点广告规范,强调了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或借助某些成分明示暗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游戏广告不得含有怂恿过度游戏等内容。

此外,新《条例》对于变相发布广告行为也作出了规定,细化了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

针对互联网广告乱象,新《条例》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含有链接页面互联网广告的审核责任边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标注广告发布者和主动监测义务,互联网弹窗广告、电视开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立即关闭等内容。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要求,完善了浙江省广告领域的地方法治保障,对牢固确立广告宣传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民生权益,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打造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标杆省份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但投诉、举报人不得通过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人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